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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营改增的经典问题 
作者:  来源:   浏览:2867  发布时间:2021/1/28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一般纳税人(施工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采购业务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建议不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方给业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一般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否可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可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提示:不论分包方采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分包方提供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主要属于建筑服务分包,都可以扣除。

三、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按照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剩余税款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还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建筑服务中其他建筑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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